預 售 屋 信託

預 售 屋 信託

關於內政部檢送「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補充說明」,建議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據以辦理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擔保機制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業務( 以下簡稱本業務)之經營及落實作業風險控管,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以下 簡稱本注意事項)。 第二條 本注意事項所稱「不動產開發信託」指內政部發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 產開發信託」,其內容係指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 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 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此補充規定預 開研商預售屋之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機制會議,並於 110 年4 月15 日依會議結論發函內政部,建議其修正「預 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其補充說明。 (二) 信託公會業依前揭會議結論研擬強化措施,納入「中華民國 土建融強制結合信託 待討論. ;另外,購買預售屋的民眾,也可透過受託銀行的網頁查詢自己的款項是否已存入信託專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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